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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交通通用目
驗船師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1條
驗船師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1條
法規:
驗船師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條
本規則依
船舶
法
第八十八條
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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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書,應繳驗或繳送下列文件: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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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書,應繳驗或繳送下列文件: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考試院驗船師考試及格證書正本。三、最…
第3條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執業證書,應繳驗或繳送下列文件: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考試院驗船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三、最…
第4條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執業證書,應繳送下列文件: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三、…
第5條
驗船師年齡逾六十五歲者,得向雇主提出職務再設計,以保障其平等就業權利。
第6條
驗船師之執業證書,有遺失或破損難以辨認時,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7條
航政機關依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撤銷或廢止驗船師之執業證書時,應限期命其繳回原領執業證書,驗船師不得拒絕,逾期由航政機關逕行…
第8條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換發、補發驗船師執業證書時,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9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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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