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第3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第4條本條例所稱民間機構,係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其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
- 第5條本條例之獎勵,以下列重大交通建設之興建、營運為範圍:一、鐵路。二、公路。三、大眾捷運系統。四、航空站。五、港埠及其設施。…
- 第6條本條例適用之對象,以民間機構依下列方式之一參與前條交通建設為限:一、由政府規劃之交通建設計畫,經核准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及…
- 第7條主管機關視交通建設個案特性,得基於公平競爭原則許可民間機構於一定期限內經營交通建設,並得向其收取權利金。前項權利金收取之…
- 第8條第五條所定之交通建設,主管機關得由廠商提供資金興建,並於完工後分期償付建設經費。主管機關以前項方式興建交通建設者,應於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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