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第20條 法規: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六章 港埠及其相關設施 第20條 港埠及其相關設施毗鄰地區之禁建、限建範圍,由主管機關按港埠及其相關設施之性質、種類、規劃需求及土地使用狀況,依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