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第六章 港埠及其相關設施 條文:第20條(共 1 條) 法規: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全文 第20條港埠及其相關設施毗鄰地區之禁建、限建範圍,由主管機關按港埠及其相關設施之性質、種類、規劃需求及土地使用狀況,依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