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條例第九條所稱短收,指大眾運輸事業公告實施之全票票價與優待票價之差額。前項短收,依大眾運輸事業提供之電腦票證資料計算之。但大眾運輸事業未設置電腦票證系統前,得依其檢具之原始證明文件為之。第一項短收,中央主管機關未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貼前,得由主管機關納入各票種費率計算之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