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第14條 法規: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4條 對於結合車輛、航空器或船舶其中兩者或全部之無人載具,仍須依本辦法各載具所應遵循之規定,申領適用各載具之車輛試驗牌照、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或創新實驗無人航空器註冊號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