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 第4條 法規: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4條 依本辦法自請退休、資遣者,其條件如下:一、退休(一)郵政人員及聘用人員:任職五年以以上年齡滿六十歲,或任職滿二十五年者。(二)雇用正班人員:工作十五年以上年齡滿五十五歲,或工作滿二十五年者。二、資遣任職或工作滿十五年且年滿四十歲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