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法規: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6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行駛道路前往受災地區,或直接行駛於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並函知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