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因災害重建需要,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審議;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前項審議如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時,內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