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6條 法規: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6條 潛勢資料公開後,各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應參考潛勢資料,建置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庫,並提出改善計畫據以實施。前項各機關應視災害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