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係指本部依下列各款取得之土地: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取得之路線、場站、交流道、服務區、橋樑、隧道及相關附屬設施所需交通用地。二、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取得之轉運區、港埠及其設施、重大觀光遊憩設施所需土地。三、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取得之可供建築用地。 本條定義的名詞 土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