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之教育宣導內容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項目外,並包含下列事項:一、於營業場所發現有以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情事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二、不得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三、本條例有關救援、安置、保護及處罰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