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廢品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交通部廢品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3條 報廢之財物,應由總務司簽請部次長核准作左列處理:一、能利用者,盡量予以整修使用。二、有殘餘價值者,由總務司會同會計處依照規定手續予以變賣,其在審計法規定稽察限額以上者,應先函請審計部派員監視處理。三、無殘餘價值者,予以銷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