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廢品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交通部廢品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2條 本部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壽年由總務司盤點清查,其未達壽年而不堪使用者,得由使用單位填具財產減損單呈請報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