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21條 法規: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21條 撫卹金或撫慰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一、一次撫卹金或一次撫慰金:於核准之日發給。二、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自死亡之次月起,按月發給,最多以二十年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