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2條 法規: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2條 本條例所稱郵電事業人員,係指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郵電事業從業人員。本條例所稱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規定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 本條定義的名詞 郵電事業人員 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