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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交通部
交通通用目
交通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9條
交通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9條
法規:
交通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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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交通機關人員經銓敘有案,依本辦法規定獲頒本獎章者,由本部將其請頒獎章事實表函請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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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交通事業有功人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交通機關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交通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對業務上或技術上有特殊貫獻或具特殊功績者。二、遇有特殊危…
第3條
交通機關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主管長官報請本部部長核定頒給之。非交通機關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
第4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兩種獎章。獎章…
第5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
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以公開儀式為之。
第7條
獲頒本獎章與總統頒授之勳章、獎章、紀念章或行政院頒授之獎章同時佩帶時,位列其次;與各機關頒授之獎章、紀念章同時佩帶時,位…
第8條
交通機關人員經銓敘有案,依本辦法規定獲頒本獎章者,由本部將其請頒獎章事實表函請銓敘部審查登記。經審查不合格者,由本部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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