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交通機關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交通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對業務上或技術上有特殊貫獻或具特殊功績者。二、遇有特殊危急事變,冒險搶救,保全機關或公眾重大利益者。三、對意圖危害交通事業之產業或設備能預先覺察並妥為防護消弭,因而避免損害發生者。四、對交通事業學術或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有具體價值或貢獻者。五、擴展海外業務使國家獲重大權益,或有享譽國際之具體事蹟者。六、有其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者。非交通機關人員或外國人有功於交通事業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