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及運動產業之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 第4條 法規: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及運動產業之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