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第四條所稱之因公傷病,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
二、因盡力職務積勞成疾。
三、因出差遇險以致傷病。
四、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五、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前項第二款所稱盡力職務,須以三次成績考核,成績優良者為限。
所稱積勞成疾,應繳驗公立醫院或其服務機構設立之診療機構或領有執業證書醫師之診斷書。
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21條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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