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9條 法規: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9條 每月退休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如有遺失、損毀,應詳敘事由,登報聲明作廢,並取具保證書,報請支給每月退休金機構查實後,轉呈交通部核准補發或換發,其受領證書及領款表損毀者,並應連同原損毀之受領證書及領款表,一並附呈查核註銷。前項保證書式另訂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