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輔助對象以各事業機構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到職五年以上之現職人員為範圍。
但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本辦法輔助範圍之內:
一、無配偶或直系親屬同居生活者。
二、本人或配偶或同居之直系親屬前已向政府其他機構貸款購置住宅者。
三、本人或配偶或同居之直系親屬已接受本辦法之貸款輔助者。
四、本人或配偶或同居之直系親屬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地者。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3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9-0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