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二章 財產之登記 第6條 財產之構成,由多種其他財產組成,或附屬設備者,於登記甲式卡時,應以其組成之財產為登記單位,並將其他財產或附屬設備逐項登入財產卡。凡屬一種整個性的財產,分為數個工程號或工作單者,在全部工程或工作未完成前,應設立未完工程帳冊,登記各項成本,俟有部分設備完竣開始使用參加營運,或整個工程完竣時,列入固定資產並登記財產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