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本法規已於 2023-02-1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三章 報呆報廢 第6條 屬於固定資產類、材料類之呆廢器材,由各用料機構,呈請主管機構轉呈上級機構核備。屬於殘餘廢料類之廢料,得由各用料機構自行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