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呆廢器材分為左列三類:一、固定資產類(包括專業設備、房屋、機器、運輸車輛等)。二、材料類(包括原料、物料、燃料、工具、配件、用品等)。三、殘餘廢料類(包括修製過程中所殘餘之滓渣廢料及用過之包裝簿袋夾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