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六章 登記及列帳 第20條 呆廢器材標售或價售後所得之金額,及本辦法第八條之賠償金額,得由各用料機構依照規定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