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六章 登記及列帳

條文:
第18~20條(共 3 條)
材料廠庫及主管機構材料單位,應分別備置呆廢器材登記帳簿,依照種類名稱、數量、原價、折舊價值等登記列報。
但材料類及殘餘廢料類之廢損器材,得採用種類集體登記辦法辦理。
各用料機構於每月月終,應將呆廢器材上月結存,本月增減數量及現存數量,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呆廢器材標售或價售後所得之金額,及本辦法第八條之賠償金額,得由各用料機構依照規定處理。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