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本法規已於 2023-02-1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交通部所屬各交通事業機關,對於呆廢器材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公營及民營交通事業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