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3條(共 3 條)
交通部為保護公有器材,加強資金運用,發揮物力效能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交通部所屬各交通事業機關,對於呆廢器材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公營及民營交通事業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各交通事業機關得依照本辦法,另訂呆廢器材處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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