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本法規已於 2023-02-1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六章 登記及列帳 第19條 各用料機構於每月月終,應將呆廢器材上月結存,本月增減數量及現存數量,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