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6條 法規: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6條 撫卹金之支給,依左列之規定:一、一次撫卹金於呈准之日支給之。二、每月撫卹金自死亡之次月起,按月支給,最多以滿二十年為限。前項撫卹金,由最後服務或支給退休金之機構,分別一次或按月支給,該機構不存在時,由其歸併改組或其上級機構支給,其上級機構亦不存在時,由主管機關支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