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領受每月退休金未滿十年因傷病以致死亡者,給予遺族每月撫卹金,其數額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計卹後,按已領退休金年數,自滿第二年起每領一年遞減百分之十支給,如其遺族無合法領受權或領受每月退休金逾十年死亡者,給予遺族相當六個月撫卹金額之一次殮葬補助費,不再給卹。
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領受每月退休金未滿十年因傷病增劇而致死亡者,給予遺族每月撫卹金。
逾十年者,給予遺族一次撫卹金。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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