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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交通通用目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24條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24條
法規: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24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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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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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聘用之人員,並經擔任實際職務者,得依本規則之規定,予以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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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因已回籍不能親自前來領取撫卹金者,得由郵局匯寄。
第19條
撫卹金領受權,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第20條
每月撫卹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如有遺失損毀時,應詳敘事由登報聲明作廢,並取具保證書,檢同聲明作廢報紙,報請支給每月撫卹金機…
第21條
本規則第二條所稱之因公死亡,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死亡。二、因出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三、…
第22條
本規則所稱身心障礙,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一、心神喪失。二、毀敗視能。三、毀敗一肢以上機能。四、毀敗其他重要機能。具有前項各…
第23條
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聘用之人員,並經擔任實際職務者,得依本規則之規定,予以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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