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20條 法規: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20條 每月撫卹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如有遺失損毀時,應詳敘事由登報聲明作廢,並取具保證書,檢同聲明作廢報紙,報請支給每月撫卹金機構查實後,核准補發或換發,每季彙案報部,其受領證書及領款被損毀者,並應連同原損毀之受領證書及領款表,一併檢呈查核註銷。前項保證書格式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