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18條 法規: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8條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因已回籍不能親自前來領取撫卹金者,得由郵局匯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