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16條 法規: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6條 請領撫卹金之權利,自撫卹事故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合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