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12條 法規: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2條 死亡者遺族居住遠方或不及趕到棺殮時,由本機構就應給撫卹各費,酌核棺殮所需費用,指定人員代為棺殮,其應領撫卹各費,俟其合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到達時,按照規定手續給領,並扣除代為棺殮所需之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