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或依序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取具證明,檢同每月撫卹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報請撫卹金支給機構換發或予以註銷:
一、死亡、再婚、出繼或任有公職或不在學者,取具足資證明之證件,或現住地警察或地方自治機關證明文件。
二、宣告死亡者,取具司法機關證明文件。
三、原因身心障礙而不能謀生現能自謀生活者,取具現住地警察或地方自治機關證明文件。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11條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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