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長期優惠貸款辦法 第11條 法規: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長期優惠貸款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1條 民間機構違反第六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就其違反規定部分停止利息補貼,並要求民間機構償還該部分自違反日起已補貼之利息,並收取約定之違約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