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6條 法規: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6條 民間機構及其人員於接管營運處分書送達後,應將接管營運範圍內之業務、財務、採購相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依接管人所定期限移交接管人,不得有虛偽、隱匿或毀損之情事,並應將債權、債務有關之必要事項告知。民間機構及其人員對接管人就有關事項之查詢,不得拒絕答覆或為虛偽陳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