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之任務,得遴選人員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或調派其他機關(構)人員,組成接管小組,並得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必要時,亦得指派或聘用經理人、特定技術及財務等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