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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交通通用目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2條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2條
法規: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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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接管營運:一、受接管營運之民間機構已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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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接管營運,係指就民間機構依本條例經核准經營交通建設所擁有或取得之資產設備、人員與技術等,由主管機關取得其經營權…
第3條
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民間團體、個人為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委任或委託時,應公告並刊登…
第4條
主管機關作成接管營運處分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被接管之民間機構、相關政府機關、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融資…
第5條
民間機構及其人員對接管人就接管營運之處置應配合辦理,並應受接管人指揮;其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
第6條
民間機構及其人員於接管營運處分書送達後,應將接管營運範圍內之業務、財務、採購相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依接管人所定…
第7條
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之任務,得遴選人員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或調派其他機關(構)人員,組成接管小組,並得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
第8條
接管營運期間,接管人與前條規定人員之報酬、薪資或出席費等,及因執行接管營運任務所生之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
第9條
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由接管人支配管理。但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應優先支付前條之費用。接管人應每月結算,並陳報主管機關。…
第10條
民間機構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民間…
第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接管營運:一、受接管營運之民間機構已恢復正常之營運。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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