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0條 法規: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0條 民間機構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民間機構並應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提供接管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