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0條 法規: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三章 撫卹 第10條 從業人員在職期間因傷病或意外以致死亡者,除給與三個基數之喪葬費外,並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剩餘年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但符合自請退休條件者,依第八條給與標準及第十二條規定之順位發給。前項工作年資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