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依第七條規定命令退休之人員,傷病痊癒,身體健全,堪以勝任工作,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屬實者,得申請復用,並得由其原服務機構調查其傷病痊癒情形,通知復用。前項准予復用人員,經發現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時,應予命令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