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28條 法規: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28條 領受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終止領受權之情形時,應由本人或其他有領受權之人,依下列規定,檢具證明連同原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證書,報請給與機構註銷或更正:一、領受人死亡或配偶及寡媳再婚者,檢具戶籍謄本。二、已有謀生能力或已有親屬扶養者,檢具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三、不在學者,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