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非資位現職人員在職死亡者,依其最後在職時薪級,按第三條計算基準之金額,給與遺族相當於六個基數之殮葬補助費。前項人員無遺族且無遺囑指定用途者,由原服務機構具領殮葬補助費辦理喪葬事宜,如有餘額,應歸屬國庫。第一項人員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且無親友協助辦理喪葬事宜,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亦未能來臺灣地區辦理,或在臺灣地區以外有無遺族未明時,得由原服務機構先行具領殮葬補助費,辦理喪葬事宜;如有餘額,得由其遺族自第一項人員死亡時起五年內請領,逾期未請領者,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