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2條 法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非資位現職人員,係指於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施行前,原得比照資位現職人員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相關規定領取退休金、撫卹金及撫慰金之郵務差、郵務工、司機及機匠人員。本辦法所稱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 本條定義的名詞 非資位現職人員 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