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非資位現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強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應予強制退休人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