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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交通通用目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21條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21條
法規: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21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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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年度補貼計畫,其所需經費應循預算程序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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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主管機關受理並審核路(航)線別營運補貼計畫申請,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實施。
第16條
主管機關應派員抽查考核補貼計畫之執行情況,每月至少二次。受補貼業者未依核定之補貼計畫執行者,主管機關得依附件三之規定,扣…
第17條
受補貼業者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將前半年補貼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書連同補貼請款書、受款憑證送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補貼款。但主管機…
第18條
受補貼之大眾運輸業者,應於補貼路(航)線上之場站或運輸工具裝設電腦票證系統,以供補貼監督及稽核。大眾運輸業者未設置電腦票…
第19條
各級政府執行補貼計畫,其經費分擔比例,原則如下:一、市區汽車客運業:屬於直轄市者,由中央政府分擔三分之一,直轄市政府分擔…
第20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年度補貼計畫,其所需經費應循預算程序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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